艺人经纪合同纠纷法院判定非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5-05-17 03:10
艺人经纪合同纠纷法院判定非劳动关系
李某于2018年11月29日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艺人独家合作协议》。协议规定,李某聘请该文化传播公司作为其经纪人,公司提供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目标是培养李某成为知名网络主播。合同期内,公司负责提供直播设备和直播室,安排李某的直播工作及非商业活动,并全权代理与演艺相关的商业活动。
根据协议,李某有权参与公司安排的商业活动策划,了解直播收支情况,并对个人形象定位提出建议。直播内容和时间由李某自行决定,每月收入包括各平台礼物累计价值5000元和基本收入2600元,超过部分按比例分成。
李某按照公司要求入驻了两家直播平台,双方均按协议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然而,2019年3月31日,李某因直播收入较低而单方面解除了合同。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与文化传播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从协议内容和履行情况来看,公司作为李某的经纪人,主要目的是通过培训、包装、宣传等手段使李某成为知名主播。李某的直播时间和内容由其自主决定,其他活动要求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以李某创造的经济收益为衡量标准,约定了“阶梯式”的收益分成方式。
因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平等协商的特点,并未体现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劳动管理及从属性特征,应当认定为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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