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表情包”变“侵权包”?怎样才算合理使用

发布时间:2025-05-17 01:14

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您平时在社交软件中聊天,会不会使用各种各样的“表情包”来表达特定含义、增加聊天趣味?尤其是一些知名影视片段中的“名场面”制作而成的表情包。但是这样的表情包,却有可能变成“侵权包”。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表情包”侵权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享有某知名电影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某短视频公司,将一家开放用户分享动图表情包的网络公司告上了法庭。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法官 白婷婷:在被告运营的网站平台上,用户可以将其制作完成的GIF动图表情包上传,与其他网友进行分享,其中就包括影视剧的动图表情包。原告经调查发现,在涉案网站上有30余张带有与涉案电影相关关键词的动图,供公众浏览和下载。

短视频公司认为,作为网站平台运营方,网络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其网络用户上传的动图可能涉嫌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依旧未阻止用户上传、传播涉案电影动图,该行为侵犯其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涉案的作品是在原告自营的网站独家进行播放,获取的权利费用跟成本是较高的。另外是考虑被告这边网站,有大量的影视明星相关的内容,自主进行了分类编辑,设置榜单等等,证明被告他是一个侵权的惯犯,对于这些大量的内容可能涉及侵权,都是属于放任的态度。另外,被告的网站它是有设置相关的会员充值的服务,通过用户利用网站的工具和服务获取相关的收益。

原告短视频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而被告则辩称,其平台经营只能在有限的能力范围内对敏感的图片进行审核,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电影片段或定格画面属于视听作品组成部分

什么是“合理的注意义务”?网络公司在平台上开放用户分享下载相关的影视动图制作而成的表情包,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从涉案电影连续画面中分离出的一部分片段或者定格画面,也属于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也应被视为视听作品的一部分加以保护。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法官 白婷婷:用户用于制作动图的画面均是来源于涉案电影的画面,虽然单个动图与整部电影相比长度占比较小。但是因为用户在制作动图的过程中并没有投入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劳动,没有形成新的作品。涉案动图向公众传递的仍然是涉案电影原有的表达,已经对截取的部分涉案电影的单帧画面或者连续画面构成了一种实质性的替代。

法院同时认为,用户制作涉案动图并非为了介绍、评论和说明原作品的目的,而是为了用经典电影中为公众所熟知的经典画面、台词来代替某种动作、语言或者情绪状态的表达,方便后续的直接使用。因此,涉案动图在涉案网站上的传播并不构成合理使用。而本案被告对侵权后果的产生具有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网络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生活中使用影视“表情包”会被认定侵权吗?

本案中网络公司因开放用户分享影视片段表情包,未尽到注意和管理义务被法院认定构成“帮助侵权”。那么实际生活中,将影视作品里的“经典场景”做成表情包,在聊天或社交平台上分享和使用,是否会被认定侵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叶兰:如果是类似于本案这种原封不动截取自原影视剧内容的动图,因为其表达的内容没有脱离原影视作品本身的动作、语言、情绪或者状态。那么这些表情包的传播可能会给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受众市场产生替代作用。使用这样的动图可能就会有比较高的侵权风险,但是如果使用传播的动图是经过二次创作的表情包,这类表情包表达的内容超出了原影视作品本身的表达内容,这类表情包本身就可能构成对影视作品的转换性使用,传播该类表情包的侵权风险就比较低。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叶兰:如果是在即时通信类平台上使用传播这类动图,更多的就需要考虑传播的范围是否涉及不特定的公众,如果是亲朋好友之间点对点的传播,这种传播行为可能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权的风险较低。

如何使用影视剧“表情包”才算合理使用?

我们如何使用影视剧“表情包”才算合理使用?如何规避侵权风险?

法官提示,“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权利与公众创作的利益,需要考虑两个前提,一是不能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二是不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叶兰:动图表情包的创作、分享传播虽然有趣,但是法律的底线不可逾越,这些行为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或者肖像权侵权的问题。网友在利用影视剧画面制作动图时,应当注意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规避自身的侵权风险,营造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网络环境,让互联网社交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持续发展。

原标题:影视剧“表情包”变“侵权包”?怎样才算合理使用?

编辑:杨虹    责编:吴忠兰     审核:阮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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