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峥 &李建伟:律师在影视制作全流程的工作|周三有约

发布时间:2025-05-16 11:32
01主持人语

2025年4月23日晚八点,“周三有约:云象会客厅”第四十五期,主讲嘉宾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合伙人、国浩·文化传媒与体育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赵峥 (云天)律师,嘉宾主持人李建伟教授,和大家聊聊『律师在影视制作全流程的工作』。

02嘉宾主题演讲引言:律师角色的转变

律师职业广为人知,而娱乐律师的工作以合同审核为主。影视公司本质上属于知识产权公司,其未来收益主要源于以版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与商标、专利需经申请审查不同,版权自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其后续流转主要依靠合同确定,由此可见合同审核工作的重要性。

起初,我认为娱乐律师的职责仅在于合同审查,而在接受李老师的邀约后,我意识到娱乐律师不仅要承担合同审查工作,更应成为项目的风险防控者、权益保护者、合同架构者,乃至行业良性发展的促进者,如此方能切实履行该职业所赋予的责任。

(一)影视项目要素

每一个影视项目,其实我觉得就是三个元素,就是人、财、物。

影视公司的发展高度依赖人才支撑。正如电影、电视剧片尾所呈现,一部作品背后凝聚着众多工作人员的心血,他们大多才华横溢却鲜少被大众熟知,值得致以敬意。其中,编剧、导演、演员、监制、制片人五大主创,对于影视项目的成功起着关键作用。当前,国内影视行业仍面临优秀编剧、制片人稀缺的问题,凸显人才在影视公司及项目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在人才储备的基础上,资金也是影视行业发展的关键要素。近年来,影视行业的资金投入已趋于理性。此前,大量资本无序涌入,虽然带来了票房的短暂繁荣,但也致使部分影视创作者放弃艺术坚守,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因此,律师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促进影视行业市场的良性循环,通过专业服务推动投资方与内容创作者建立共赢合作关系,增强投资方对影视行业的投资信心。

在影视文化产业中,“人” 与 “物” 是两大核心要素。其中,“物” 即知识产权,这是影视文化公司区别于房地产、重工业等行业的核心资产。从剧本版权到各类影视形式作品,其核心价值均体现为知识产权。只有夯实知识产权权益,影视项目才能实现商业收益,达成产业发展目标。有了权,这个知识产权饱满了,它才能收益,其实这个收益就是财。

若影视公司能够聚集签约编剧、导演等专业人才,便可构建自身造血能力,将原创故事转化为知识产权并实现商业收益,甚至可凭借自有资金开展影视制作。此外,专业影视投资机构也是行业资金的重要来源。

回顾影视行业发展历程,早年市场虽存在秩序混乱的情况,但私募基金等机构的进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行业发展。这些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审核制片流程风险等方式,对影视市场的规范化起到积极作用。然而,资本的逐利性与影视创作者对艺术品质的追求之间存在天然矛盾,导致出品人、制片人、投资方与导演之间常出现纠纷,部分争议甚至诉诸法律形成判决案例。这种矛盾体现了商业利益诉求与艺术创作追求之间的张力。

由此可见,影视律师的重要职责在于搭建投资方与影视制片方信任桥梁,促使双方达成共同目标。这需回归作品内容本质,打造兼具商业价值与艺术价值的影视作品。即便作品短期未能盈利,但若能在精神层面给予观众启迪,对社会文化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影视律师应坚守专业与艺术底线,以严谨态度服务行业,有效管控项目风险,推动影视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影视制作过程中律师的工作

对于影视项目,律师介入后首要工作是开展尽职调查,包括明确项目操盘主体、主要投资方与联合出品方,以及确定编剧、导演、演员、监制、制片人等五大主创阵容。同时,需深入分析项目的市场定位与收益潜力,不同影视作品在内容创作、艺术表现等方面各有特色,决定其独特的收益模式。

当前,多数影视项目以合同审核作为律师服务的切入点。实践中,片方常因项目开机、建组等紧急事务,急于签署大量合同。对此,建议影视行业从业者与法律工作者在项目启动阶段进行充分沟通。尽管影视律师在商业策略制定方面的作用有限,但凭借丰富的合同审核经验及对各类诉讼风险的深刻认知,能够在早期沟通中,从法律专业角度对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与整体把控,有效预防潜在法律风险,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剧本作为影视作品的根基,在电影、电视剧、网剧等各类影视创作及建组拍摄、后期制作、宣发衍生等全流程中占据核心地位。贯穿项目始终,需紧密围绕人员、资金、知识产权(财物)三大要素进行考量。

1.剧本开发阶段律师工作

剧本创作环节存在诸多潜在风险。律师与制片方沟通时,需着重明确三个核心法律问题:剧本版权的权利来源、当前归属及未来流转方向。虽然合同审核是影视律师的常规工作且相关要点已被广泛探讨,但律师的核心职责不仅在于完成合同审核,更需立足专业视角,系统把控项目全流程风险,协助客户深度挖掘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影视项目权益最大化。

在影视项目的各个环节,都要求律师团队厘清权利来源。以剧本为例,需明确其究竟是委托创作、改编而来,还是基于真人真事。剧本权利来源至关重要,许多影视剧在宣发阶段常出现纠纷,一些并非真正编剧的人员,如剧本医生或曾做辅助工作的人员,声称对剧本或影片享有权益,此类情况屡见不鲜。

对于每一个影视项目的剧本,从其创作源头的权利归属,到后续影视份额的合理分配等环节,都需要律师进行全面细致的尽职调查。这是因为在项目前端若存在风险隐患而未被及时发现和解决,一旦进入后续制作和发行阶段,风险将会不断放大,可能导致项目陷入无法挽回的困境,甚至直接夭折。

据了解,每年向电影局报备的影片数量众多,但最终能够成功制作完成并上映的只是少数。许多具有潜力的优秀电影,因各种前期风险问题未能妥善处理,最终未能成片,这凸显了律师尽职调查工作在影视项目前期风险防控中的重要性。

总之,律师需梳理清楚版权链条,确保其清晰无误,从而有效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当下,诸如影视艺术家协会、电影协会等行业自治组织已相继成立。充分发挥行业自治协会的调解功能,前置纠纷解决机制,对于保障影视项目的顺利开展、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任何人均有权基于客观真实的案件进行创作,但需重点关注权利链条的完整性与版权归属的清晰性。在影视项目启动之初,必须全面审查版权来源、当前归属及未来流转方向。

尤其关于版权“未来到哪里去”,制片公司无论是从剧本原创作者还是改编作者处获取影视改编权时,需提前规划项目的发展路径。例如,明确后续是否仅拍摄单一电影,还是计划拓展至网剧、电视剧、舞台剧等多元形式。若制片方对剧本潜力有较高预期,意图开展系列化开发,如推出网络大电影、开发游戏等衍生作品,就应在授权谈判阶段,与版权方明确约定后续衍生开发的权利范围。

在影视行业的版权流转中,主要存在两种方式。其一是权利转让,即版权所有者将相关权利彻底让渡,此后该权利与原所有者再无关联;其二是版权许可,常见的分拆授权就属于版权许可的一种形式。当下,多数编剧倾向于以许可使用的方式授权,例如仅授予电影改编权,而保留游戏、网剧、网大等后续衍生作品的相关权利。

在此情况下,片方为保障自身权益,可与版权方签订优先签约权协议。因为有时一部原本不太起眼的小说可能会因改编电影的爆火而受到关注,倘若片方未能提前就后续权利进行妥善约定,随着作品热度上升,相关权利的获取成本会大幅增加,甚至可能导致片方无法取得这些权利,最终为他人做了嫁衣。

2.融资建组阶段律师工作

在获取剧本之后,影视项目便进入组建剧组的阶段,而人员与资金是建组的关键要素。

在影视项目的人员与资金投入环节,常面临“先有鸡还是先有蛋” 的困局。过往许多机构投资者将知名监制、主演或导演的加盟作为投资先决条件,而这些行业大咖的合作往往依赖充足的资金支持,双方需求相互制约。在此情形下,影视项目制片方应与律师深入探讨项目架构与合同设计,例如通过设定附生效条件条款,或合理规划合同生效期限、权利转让期限,使其与资金到位节奏相匹配,从而为项目推进提供可行方案。

在审核影视项目投融资及建组相关合同时,律师需明确自身立场。当前影视专项法律服务需求增长,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减少,其重要原因在于,常年法律顾问易陷入多方客户利益冲突的困境。以甲乙丙三方联合出品、联合投资的项目为例,若三方均为服务对象,律师难以明确单一立场。因此,为保障项目顺利落地,律师需清晰界定服务边界,选定服务立场,聚焦项目核心需求,助力项目达成预期目标,并期待在实践中获得更多专业指导。

影视行业的发展依赖综合力量的支撑,其中合同法与公司法在影视业务中始终占据核心地位。

在影视行业中,影视律师肩负着重大的使命感。能为后代在面临困惑时提供精神支持,这也正是影视律师工作中极具成就感之处,值得与同行们分享这种使命感与意义感。

影视律师的核心任务与使命,在于助力制片公司充分实现影视作品的权益价值最大化开发,确保作品产生持久的长尾收益。目前,中国电影收益主要依赖票房,影视衍生产品与作品开发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较大提升空间。

对此,需秉持“衍生先行” 的理念。这一理念不应仅停留在影视作品宣发阶段才着手开发衍生产品,如制作玩偶、卡通形象等,而应将衍生开发前置到剧本创作阶段。以经典影视作品为例,《冰雪奇缘》中 “小黑裙” 的衍生收益远超票房,《哈利・波特》魔法杖全球销量上亿,这些成功案例均印证了衍生开发的巨大潜力。

在剧本策划阶段,制片公司与编剧就应共同构思,挖掘作品中具有衍生价值的元素,如独特道具、标志性符号或蕴含精神寓意的象征物。通过在剧本创作过程中巧妙融入这些元素,为后续衍生产品与作品的开发奠定基础,使影视作品即便热度消退,其衍生元素仍能持续创造价值,从而推动中国影视衍生开发产业的发展。

在影视项目运作中,宣发工作同样需要前置规划。

“宣发先行” 与 “衍生先行” 理念应贯穿于每个影视项目的始终,尤其要在剧本开发阶段就予以充分考量。若片方未能将这两项工作提上日程,影视律师有责任提醒制片方重视,提前规划宣发与衍生开发策略,为影视作品的成功奠定基础,助力其在市场中取得良好的反响和收益。

3.指引:如何守住项目知识产权

在影视行业中,“衍生先行” 和 “宣发先行” 的意识极为重要。在项目融资方面,资方会关注项目内容、主创阵容等因素。优质的剧本,若能清晰阐述故事框架,并确定强大的五大主创(编剧、导演、演员、监制、制片人),往往能吸引资方投资。当下影视行业存在“二八定律” 现象,即好的电影项目资金难以投入,而质量欠佳的项目又缺乏资金,不过对于电影质量的评判有时也具有一定主观性。

在影视行业中,确实存在一些起初不被看好,最终却成为爆款的作品,也有备受关注、众人争抢投资,结果却不尽人意的情况。

每个影视项目都有其独特的发展轨迹,虽然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律师应充分发挥积极能动性,将自己在众多项目中积累的经验,尤其是那些可能产生版权收益的要点告知制片公司。把从以往项目和影视传媒业相关判决书中总结的经验和风险告知客户。因为判决书中往往揭示了许多行业内的风险点,作为法律顾问,有责任避免客户在项目中重蹈覆辙,遭遇类似的法律纠纷。

影视行业的特殊性在于,行业内各方人士通常较为注重声誉和形象。一旦对簿公堂,事件性质就会从娱乐新闻转变为法律事件,这对当事人的声誉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基于此,在合同审核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影视项目选择约定仲裁条款来解决纠纷。仲裁具有保密性,能够有效避免纠纷细节公开化,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声誉。

本质上,帮助客户防控风险与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是一体两面的工作。只有将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才能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实现预期收益。从项目伊始,律师就应将风险防控作为首要职责,为影视项目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影视律师不仅要做好风险防控,还要成为客户权益的坚定守护者,这两项工作虽有先后顺序,但最终都要通过合同来体现工作成果。因为在影视行业中,权利和版权的流转都依赖合同来落实,所以在合同条款的拟定与审核过程中,如何有效规避风险至关重要。

此外,影视律师在合同处理方面,不仅要有效把控风险,确保合同能够切实发挥作用,更应担当起合同架构师的角色。师需充分了解行业内买卖双方的市场现状,在合同中精准地帮助客户规避风险。值得注意的是,不应一味地将所有能想到的细节都详尽写入合同,而应明确促成交易才是主要任务。否则,过度繁杂的合同审核可能导致双方交易推进困难,若一份合同的谈判耗时长达两个月,无疑会大大降低交易效率。

另外,作为服务于精神产品的影视律师,部分律师在审核合同时,存在无限制地从所代理当事人的角度出发的情况。

在商业实践中,我始终向团队强调,优质的商业合作应以共赢为基础,需站在利他立场进行考量与决策。这种思维模式不仅契合商业伦理,更能显著提升合作效率。

作为影视律师,我们应始终牢记自身使命—— 助力优秀影视作品顺利问世,创作出能够跨越时代、留存于世的经典之作。这一目标要求我们以更具责任感的态度投入工作,秉持利他共赢的理念,平衡各方利益,为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4.联合投资要点

在剧本开发阶段,需全面梳理版权风险,明确剧本来源、当前归属及未来开发路径,尤其要在剧本创作初期就规划好衍生产品开发与宣发策略,实现“衍生先行” 与 “宣发先行”。进入建组环节,律师应站在制片方与投资方的双重视角,搭建利益融合的桥梁,协助制片方通过展示作品亮点吸引投资,并在合同中合理约定投资条款。

联合摄制合同在影视项目中具有“宪法性合同” 的重要地位,其内容涵盖项目各个方面,严谨且全面。联合摄制不仅是一种融资模式,更是分散项目风险的有效方式,如今电影片尾众多的联合出品方便是该模式的体现。

在影视项目合同设计中,需高度关注权利转移与款项支付的对应关系,以切实保障编剧、演员等创作主体的合法权益。针对编剧常面临的费用拖欠问题,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剧本版权等权利转移时点与制片方付款进度紧密绑定,例如规定制片方付清全部款项之日,剧本版权才正式转移,以此约束制片方及时履约。

对于演员合作,同样可将其署名权、收益权等权益的实现,与补拍、宣发等后续工作安排相挂钩。若演员因档期冲突等原因未能按约定完成工作,其相关权益的实现可依约进行调整。这种设计既能保障项目顺利推进,也能平衡各方利益。

在影视项目联合摄制合同的设计中,需全面考量多方利益与潜在风险。对于出品方而言,核心目标是确保顺利获取投资方资金,保障剧组正常运转。剧组组建后运营成本高昂,一旦资金断裂,将对影视公司造成如房地产烂尾般的毁灭性打击,加之国内缺乏完善的完片担保机制,拍摄风险显著增加。因此,合同中应为影视公司设置叫停权,以应对突发状况。

同时,需保障投资方权益,明确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赋予投资方充分的知情权与审计权,使其能够有效监控资金流向。在合同条款设计上,应着重解决两大关键问题:一是确保制片方资金使用合理,避免超支;二是针对可能出现的超支情况,预先约定解决方案,如追加投资、稀释股权份额等,提前在合同中做好风险应对铺垫。由于合同风险多在未来显现,故在签订阶段就需预判风险可能出现的环节,通过严谨的合同条款设计,为影视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联合摄制合同设计中,需对资金与人员两大核心风险源进行系统性防范。资金层面,鉴于影视项目资金来源的复杂性,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资方资金合法性责任条款,要求资方提供资金来源合法证明文件,并设定资金来源合法性承诺与保证条款。一旦出现资金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问题,应赋予片方立即终止合同、要求资方赔偿全部损失(包括预期收益)的权利,同时约定资方需承担项目停滞期间产生的场地租赁、设备闲置等直接成本。

人员管理层面,针对演员、导演等主创人员可能出现违反广电规定的“劣迹行为”,合同中应建立严格的履约审查与违约处置机制。明确约定主创人员需承诺无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等行为,同时设立定期背景审查条款。若出现涉毒、涉黑、涉税违法等问题,可约定制片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要求涉事方承担高额违约金,并对项目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此外,还需提前规划应对预案,如约定紧急换角流程、衍生作品权益归属调整机制等,确保项目在遭遇突发状况时,仍可通过衍生产品开发、素材二次利用等方式实现资产变现,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在影视项目联合摄制合同中,诸多关键条款的设置对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和防控风险至关重要。保密义务条款不可或缺,由于在建组阶段影片通常不希望关键信息提前泄露,所以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保密范围、期限及违约责任,以防止剧透等情况对项目造成负面影响。

合同解除权的合理设定是止损的关键。我国合同解除主要有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商一致解除三种方式。其中,“叫停权” 作为一种特殊的约定解除权,在项目出现异常情况时,对于及时止损意义重大。法定解除需满足法律规定的严格条件,若非构成根本违约,实现法定解除较为困难。而约定解除则依赖于律师对项目潜在风险的准确预判和专业设定,例如明确约定当出现资金断裂、主创人员严重违约、政策法规重大变化等特定事件时,合同可予以解除。

同时,当触发约定解除条件时,不仅要考虑如何终止合同,还需思考后续应对措施,如是否对剧本进行修改、未签约部分如何处理等。律师应与制片方紧密合作,在风险尚未实际发生或刚刚萌芽时,制定出有效的风险平复方案,使项目能够以新的面貌继续推进,最大程度降低损失,保障影视项目的最终呈现效果和商业价值。

随着科技进步与行业发展,影视制作模式不断革新,实景拍摄、远景拍摄等方式的运用更为普遍,未来还可能涌现更多新型拍摄技术与制作手段。在此背景下,影视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还需主动了解影视制作流程、技术应用等专业领域,掌握行业风险在技术层面的呈现形式。例如,在虚拟拍摄、特效制作、AI 技术应用等环节可能出现的版权归属、技术标准、质量争议等问题。只有充分理解这些行业实际情况,才能将风险点准确转化为严谨的法言法语,融入合同条款与法律服务方案中,为影视项目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在影视项目运作中,联合摄制合同作为“宪法性合同”,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影视从业者应深入研读此类合同,掌握从资金筹措、人员安排、拍摄流程到风险防控等多维度的审核要点。若联合摄制合同条款约定清晰、权责明确,将为影视项目的平稳推进奠定坚实基础。

此外,知识产权归属,尤其是版权归属问题,是影视项目投融资环节的关键。不同投资方对版权的诉求存在差异,部分投资方仅要求版权收益权,而放弃版权归属;在收益分配方面,有的投资方仅关注票房收益,有的则要求涵盖后续所有版权交易的收益。对于制片公司而言,在项目初期资金需求迫切时,往往需在版权及收益分配上作出一定让步。随着项目推进,当拍摄及后期制作完成,风险显著降低,后续资金的介入可能涉及溢价问题。因此,在与投资方约定版权归属及收益分配条款时,需充分考量项目不同阶段的特点与需求,平衡短期资金需求与长期版权价值,通过严谨的合同条款保障各方权益。

在影视行业中,存在着一种现象,即部分电影或电视剧尽管票房表现欠佳,但片方却可能不会亏损,不过这并非普遍情况。在影视项目中,投资方和相关方对于版权及版权收益权的诉求各不相同,有的既想要版权又要收益权,有的仅要求版权收益权,还有的只要版权而不追求收益,仅看重署名权。即便是对于版权收益权,也需明确其涵盖的具体环节,比如仅针对票房收益,还是包括衍生产品开发、衍生作品创作、主题公园开发等后续权益,以及将作品改编为其他艺术形式时的授权收益等。

因此,影视律师要立足行业发展,通过严谨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为项目保驾护航;同时,助力挖掘项目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权益最大化开发。以专业能力推动影视行业规范化建设,促进形成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生态,让优质影视作品得以长久留存,为文化传承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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