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新闻侵害隐私权问题研究
娱乐新闻侵害隐私权问题研究
2011年11月 作者:徐丽媛 来源:青年记者 责任编辑:开心
简介: 娱乐新闻侵害隐私权及法律内涵 隐私权最早是由美国学者沃伦和波兰戴斯提出的,1890年,他们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论文《论隐私权》,主张一种新的“不被了解的权利”,即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享 ...
内容:
娱乐新闻侵害隐私权及法律内涵
隐私权最早是由美国学者沃伦和波兰戴斯提出的,1890年,他们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论文《论隐私权》,主张一种新的“不被了解的权利”,即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①
娱乐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娱乐新闻媒体或记者在采访和报道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侵入他人的私人领域,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事务和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笔者从隐私权侵害的法律构成要件出发,得出娱乐新闻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才能从法律上认定其侵害了隐私权,分别是:侵害个人隐私的娱乐新闻已经发布,娱乐新闻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出现,娱乐新闻记者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以及受害人可以被指认。
当新闻披露的隐私内容来自公开场合或公开记录,与公众人物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符合公众的合理兴趣,就不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娱乐新闻可以以此作为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由于娱乐新闻报道的主要是关于娱乐明星的新闻,娱乐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在受到人们喜爱、赢得社会声誉和获得物质报酬的同时,也必须让渡一定的隐私权,因此娱乐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边界也应适度放宽。
娱乐新闻侵害隐私权的主要表现
娱乐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分别是娱乐新闻采访侵害隐私权和娱乐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
娱乐新闻记者为了使报道更具有话题性,往往竭尽全力去挖掘“独家新闻”,甚至不惜越过道德底线,牺牲娱乐明星的隐私。娱乐新闻采访侵害隐私权具体表现为娱乐新闻记者未经报道对象的许可秘密侵入其住宅或是在公开场合侵入到私人空间,通过偷看信件或偷听电话的方式获取隐私,有的记者还会在私人空间未经允许进行拍摄和录音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报道对象的生活或工作。如2006年8月,Twins组合在马来西亚举办演唱会,成员阿娇被香港某娱乐新闻周刊偷拍了更衣照片,这一事件引发轩然大波,对于娱乐新闻侵害隐私权问题的舆论关注大大加强。
娱乐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具体表现为已公开发布的娱乐新闻披露了娱乐明星的个人资料、生理隐私、个人关系网络或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失误。如2004年10月,娱乐报纸《明星-BIGSTAR》制作了一期“明星地图”的专题报道,刊登了京城众多艺人的家庭住址,导演冯小刚为此勃然大怒,认为该报道影响到他的正常生活,2008年2月的“艳照门”事件,各大媒体的高度关注尤其是各种娱乐新闻杂志、网站、节目的争相报道,使得事件主角陈冠希和阿娇不仅遭受生理隐私被侵害的痛苦,还必须面对各种社会非议,名誉和经济均承受巨大损失。
娱乐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原因
近年来娱乐新闻频频出现侵害隐私权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公众人物隐私的好奇是社会的普遍心理。21世纪娱乐产业的迅猛发展带动了明星效应的空前高涨,人们对于娱乐明星的热情超越以往,走在潮流前端的青少年群体更是对所喜爱明星的一举一动极为关注。娱乐明星因其所从事行业的光鲜绚丽成为舆论的焦点,他们那不为常人所知的私生活也惹人探究。
其次,媒体市场化经营以来,受众的需求极大程度上左右了传媒行业的发展。娱乐新闻主要报道的是娱乐明星在音乐、电影、电视等方面的作为,必然要满足受众对明星的窥探心理,更何况近几年娱乐新闻行业竞争愈发激烈,为了能突出重围,一些新闻记者不惜违反道德良知和法律规范获取明星的私密新闻。
第三,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专项法律。新闻法的出台也还需时日,对于娱乐明星的隐私权保护和对新闻记者的法律约束非常欠缺。一些新闻记者法制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缺失,为了追逐收视率和销售量而牺牲明星的隐私;一些新闻记者专业素质低,对娱乐新闻内涵认知不清,盲目夸大媒体的报道权力;一些新闻媒体也存在“把关”不严的现象,无视或忽视对娱乐明星隐私的侵害问题。
最后,科技的发展为新闻采访和报道提供了丰富的技术手段。但这些技术手段也为一些娱乐新闻记者所利用,成为其侵入明星私生活获取隐私的工具,譬如摄影器材的不断更新为偷拍提供了便利。
娱乐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危害
作为公众人物,娱乐明星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他们不希望自己的隐私为外人所知也是可以理解的。一旦隐私为娱乐新闻所曝光,他们必须承受比常人更多的精神痛苦,还可能承担由此导致的名誉损失和财产损失,比如失去很多的广告代言和演出机会,比如支付诉讼费用,甚至若因隐私泄露而导致精神创伤,娱乐明星还必须自己承担医疗费用。
观众阅读或收看娱乐新闻是为了获得关于娱乐明星和娱乐行业的新闻动态,同时享受精神上的愉悦,但如果娱乐新闻报道的内容涉及隐私问题,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伤害,也侵害了娱乐新闻受众的精神生活。虽然对隐私的好奇是人之常情,但并非所有观众都对侵害他人隐私有很大的兴趣,而且娱乐新闻的主要读者和收视群体是青少年,他们正处于人生观的形成和稳固时期,通过新闻报道迫使他们接收娱乐明星的隐私,有碍其养成正确的价值观,也有违社会传统价值理念。
娱乐新闻侵害隐私权问题的频繁发生,还会导致娱乐新闻本身的社会声誉下降。虽然通过曝光明星隐私可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短时期内提高收视率和销售量,但这种伤害他人的行为最终会因为受到社会谴责而终止,新闻媒体苦心经营的良好声誉也很难恢复了。
娱乐新闻侵害隐私权的预防措施
培养权利意识,提升道德修养。我们应该加强社会整体公民隐私权意识的培养,不仅要保护好自我隐私权,也要尊重和保护他人的隐私权。作为娱乐新闻侵害隐私权的主要受害人,娱乐明星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如成立明星联盟,以团体的力量来保护自己,同时娱乐新闻媒体更应达成行业自律协议,从源头上减少侵害隐私权问题的产生。
培养媒介素养,提升专业素质。首先应培养受众的媒介素养,主要体现在提升受众对娱乐新闻的辨识能力上。此外,新闻记者应正确把握娱乐新闻内涵和功能,认识到娱乐新闻要提供娱乐,但其主体依旧是新闻,必须发挥提供新闻信息和社会舆论引导的功能,同时正确对待受众的需求。
加强经济规范、完善技术手段。媒介市场化运作必须符合经济发展的正确规律,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娱乐新闻媒体必须依靠扎实的新闻报道水平来赢得社会赞许,而非利用非法技术手段获取明星隐私来增加社会关注度。当然,新闻媒体也应该加强对新闻报道的“把关”。
完善法律法规、提升法律素养。我国应加快出台隐私权保护法和加快制定新闻法,同时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条例,提升全民法律素养。只有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识,才可以正确处理娱乐新闻采访和报道中侵害隐私权的案件,保护娱乐明星隐私权,同时也规范了娱乐新闻行业的操作,有利于其健康稳定的发展。
注释:
①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项跨学科的前瞻性研究》,超星数字图书馆(南京大学)
参考文献:
①王利明 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
②刘迪:《现代西方新闻法制概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
③顾理平:《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④顾理平:《新闻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⑤曹瑞林:《新闻媒介侵权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⑥王秀哲:《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
⑦陈堂发:《授权与限权:新闻事业与法制》,新华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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