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艺德事件对影视作品合作的法律影响问题研究
近年来,明星艺德事件屡见报端,从早些年的黄海波、蒋劲夫、柯震东,到近几年的翟天临、高云翔、范冰冰,再到罗志祥、郑爽、吴亦凡等,被迫退圈的明星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纷繁复杂,从行政处罚到刑事犯罪,从学术不端到违反公序良俗。而一旦爆发艺德事件,利益相关方的商业利益也会遭受巨大损失。因此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便更好地规避和预防风险。
一、问题提出:对影视作品招商合作来说,艺人艺德事件如何进行法律定性?不可抗力抑或意外事件?适用情事变更还是公平原则?
在合同未明确约定“道德条款”的情况下,不同法院对艺人艺德事件的定性有所不同,甚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其中,2018年的“上海张猛影视文化工作室、张猛与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与2019年的“海润娱乐行销(鄂尔多斯)有限公司与北京众智创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件的起因、基本案情和案件类型极为相似,但上海法院与北京法院却给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背后的原因值得深究。
(一)相关判例
1.上海张猛影视文化工作室、张猛与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在上海张猛影视文化工作室、张猛与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为便于读者记忆,以下简称“黄海波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因影片男主演黄海波嫖娼被处行政拘留导致主管部门暂不允许影片发行,属于意外事件,致使南极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初的目的至今无法实现,虽不属不可抗力,但属于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若继续履行合同,因影片无法确定具体上映日期,对于南极公司而言明显不公平,且随时间推移,愈发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故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南极公司与张猛工作室之间签订的广告植入合同应予解除”。[1]
总结来说,一审法院将艺人丑闻导致影片无法上映的情形定性为“意外事件”,适用公平原则来对品牌方权益进行救济,判决南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获得已经支付出去的合同价款。
与一审法院观点不同,二审法院认为,“因影片男主演黄海波嫖娼被处行政拘留导致主管部门暂不允许影片发行,应属于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影片拍摄完成后能否获得上映,取决于对应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并非张猛工作室所能决定。因此,南极公司在选择将其品牌元素植入电影场景进而通过影片上映达到广告效应的产品宣传方式时,理应预见会存在诸如影片未获上映许可的商业风险,即其主张的合同目的存在无法实现的可能。因此,南极公司将影片上映主张为其合同目的,缺乏事实依据,也不具有合理性。针对本案影片上映的时间,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故南极公司不能就此主张为双方的合同目的,更不能将由此导致的商业风险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向张猛工作室进行转嫁。”[2]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否定了一审法院认定的合同类型——广告制作合同或广告发布合同,但并未对南极公司与上海张猛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的合同类型进行定性。
总结来说,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艺人艺德事件导致影片未能上映是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为合同双方不能合理地预见及避免的事件,符合约定情形下的“不可抗力”,但法院并未适用公平原则或情事变更原则
【注释】
网址:明星艺德事件对影视作品合作的法律影响问题研究 https://m.mxgxt.com/news/view/120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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