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传媒公司诉演员合同纠纷案中违约责任缺失

发布时间:2025-05-15 00:03

  中国经济网12月1日北京讯 2010年10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湖南卫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湖南传媒公司)诉演员刘雨鑫(真名刘颖)演出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初审判决。在详细审读该判决之后,笔者以为,该判决使得我国的司法历程中又多了一桩“葫芦案”——原告湖南传媒公司与被告刘雨鑫之间的诉讼焦点在于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朝阳区人民法院通过两次庭审活动所作出的判决认定被告刘雨鑫存在违约行为,然而,判决中却并没有让被告承担符合法定范围的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适用所采取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只要某一份具体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缔约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特定的义务,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三类情形原则上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合同中约定了对应情形的免责条款或者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情形方可例外。

  回到湖南传媒公司诉刘雨鑫一案中——双方在2008年11月27日签订的《演员聘用协议书》中约定:由刘雨鑫出演100集室内情景剧《欢喜万家人》中女主角,聘用时间为2008年12月18日至2009年6月8日,而湖南传媒公司则须向刘雨鑫支付报酬计为税后每月人民币两万元。合同签订后,刘雨鑫已如约完成前50集的拍摄工作并领取了相应报酬。2009年3月14日,湖南传媒公司给剧组人员放假休整,并明确告知剧组人员须在4月8日按时归组,并完成后50集的拍摄。然而,刘雨鑫在4月8日并未归组,而是参与了新剧《凝香劫》的拍摄。根据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结果,湖南传媒公司与刘雨鑫所签《演员聘用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这一前提条件之下,刘雨鑫履行完一半合同义务之后拒绝继续履行的行为,显然属于不完全履行的实际违约情形。由于这种行为不属于法定的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免责情形,也并未在合同中被明示行为出现后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刘雨鑫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基于原告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被认定构成违约的刘雨鑫应当向原告方赔偿损失。

  损失如何赔?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一般按照违约金来进行赔偿。但湖南传媒公司与刘雨鑫之间的演出合同非常简单,虽有提及构成违约的几种情形,却并未明确违约金。因此,只能适用一般法定赔偿条款,亦即《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于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因此是不考虑违约方的主观过错状态的。换言之,一般法定赔偿条款中的违约责任是从行为结果的层面要求违约方填补受害人损失。

  结合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违约方在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时候,应当遵循两项原则:其一,完全补偿原则。根据该原则,违约方应当对于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其二,合理预见原则。根据该原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原则是在完全补偿原则基础之上的补偿范围限制原则。只有受害人因为违约行人所遭受的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是在缔约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方就应当充分进行赔偿。

  再一次回归到争议案件中来,因为刘雨鑫的违约,湖南传媒公司遭受6项现有财产损失:①聘请他人修改剧本支出8.6万元;②重新制作片头支出1.3万元;③新聘演员替补刘雨鑫支出15.5万元,扣除本应按约支付刘雨鑫的5万元,多支出10.5万元;④拍摄延误期间额外支付给演员的报酬10万元;⑤拍摄延误期间额外支付给而工作组人员的工资10.77万元;⑥拍摄延误期间额外支付的设备与场地费用6.95万元。与此同时,湖南传媒公司还存在可预期利润损失50万元。依据前述两项原则的指导,①至⑥项现有财产损失共计48.12万元均与刘雨鑫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联,并且属于缔约时可预见的违约损害结果,因此这部分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按照正常估算,刘雨鑫若能履行合同规定的演出义务,最低能为湖南传媒公司实现50万元利润。这50万元间接损失,依照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同样应当由刘雨鑫进行赔付。总的来讲,违约方刘雨鑫应当支付给湖南传媒公司的赔偿金数额为98.12万元。

  在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非常明确地指出被告刘雨鑫违约,但却又仅仅判赔8.6万元剧本修改支出费用,较之原告湖南传媒公司应得赔偿金相差近90万元,这样的违约责任未免太过失真!

  作者介绍:黄晓红,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已出版法律实务书籍《房屋拆迁以案说法》、《民工讨薪例胜诉指引》,已公开发表文章《美国成熟原则的国际化方向》、《强势强拆尖锐对抗的误区——评李杨、周小州强拆事件》。

(责任编辑:刘鑫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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