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为偶像疯狂“做数据”?竟不知“疯狂的流量”背后隐藏着犯罪

发布时间:2025-05-13 05:14

数据时代,流量为王

如今许多粉丝的追星日常

必不可少的就是“做数据”

为了让偶像的各项可视化数据更亮眼

只要是自家“爱豆”的事儿

粉丝们会......

而这样的“流量竞赛”

催生出了一系列网络黑产

造就了只有数据的虚假繁荣

在此

法官提示

盲目追逐流量

可能触犯法律而面临刑罚

事件回放

日前,帮助流量明星制造虚假数据的幕后推手“星援”APP被查封,该APP利用粉丝给“爱豆”刷流量的需求,通过数据造假,疯狂敛财,在半年内吸金达800余万元。刷流量的主犯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如何认定?

涉嫌本罪又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今天,法官通过具体案例

为你讲解

案 例

王某通过手机下载的恶意软件修改传输中的计算机命令的方式,在“来抢”微信服务公众号上,以每单支付人民币0.01元进行价值人民币300元的话费充值,共计充值30笔,获取话费价值共计人民币8990.4元。随后王某又通过手机下载软件操作增加计算机命令,利用网站信息系统的漏洞,使用该网站账户进行话费充值交易后再行退单,在退单过程中账户余额自行增加累积,后再次进行充值和退单。期间,王某利用该手段共进行手机话费充值86次,共计金额41999.7元;同时进行3笔实物订单的购买和支付。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其它软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实现非法获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何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指计算机系统内,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的功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既包括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运行,还包括不能按原来设计的要求进行运行。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例如,通过购买购物网站中发表差评的买家信息,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重置账号密码,登录购物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买家中差评,从中获利的,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

三是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计算机病毒是一种典型的具有破坏性的程序,是指在计算机中编制的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它具有可传播、可激发和可潜伏性,对于各类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都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和破坏性。

需“后果严重”才构成本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达到后果严重的标准才构成犯罪,因此"后果严重"是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那么,怎样的情形才属于“后果严重”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详细说明: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呈现

低成本、高收益、强隐蔽性特点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近年来呈现上升态势,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以下特点:

一是低成本高收益。实施此类行为并不一定需要像美国大片中的黑客那样具备过人的专业知识,也无需付出高额成本,一些代写程序、软件定制、程序代码开发的“虚拟商品”,只需几十元即可购买,通过系统漏洞实施相关犯罪行为能够迅速获取大量收益。

二是隐蔽性较强。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不需要进行线下交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等可远程完成,事后相关工具账号可销毁弃用,取证较为困难。

三是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点,此类犯罪的手段和结果传播速度较快,犯罪行为影响的范围较广。

四是类型多样化。各种新型犯罪行为多发,伴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衍生出多种犯罪手段和方法。

来源:京法网事、北京朝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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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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